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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怎么样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流程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怎么样的?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流程: 办理流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政府及卫生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卫生信息,可以向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确定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是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所设置的相应办事机构,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受理机构的详细联系方式见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提出申请 获取和填写申请表 向受理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提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办理时限 受理机构按照工作流程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申请办理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费用收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二、相关信息 政务公开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政务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要以制度安排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权力运行到哪里,公开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 我们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法律当中明确规定的,但是信息公开存在着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公民提出申请,然后由行政机关进行审查之后予以信息公开,还有一种就是关于政府信息自动进行公开,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的话,是需要获取和填写相应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利川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是怎样的?一、利川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是什么? 1、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利川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市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市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受理机构电子信箱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受理机构办公地当面提出申请。 3、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答复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将公开形式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有关监督机关反映。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利川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什么? 1、市政府领导介绍、主要分工 2、市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工作规则 4、市政府重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5、恩施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数据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湖北省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原文 8、《利川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及《目录》规定的应公开的具体政府信息。 综上所述,利川市居民除了从公开手段获取政府信息外,还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申请人填写利川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提交到相关部门。受理部门在十五天内回复,告知是否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部门会通知申请人查阅信息的渠道。邯郸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什么?邯郸市的人们可能在平时去办行政方面的业务的时候就注意到政府在没有别人要求的情况下就会自动地把相关的信息放在大家都能看到的地方以供参阅,其实这也就是邯郸政府遵守国家对政府的要求规定作出的行为。那么,邯郸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什么? 邯郸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什么?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本指南及时予以更新。需要获得邯郸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在邯郸市政府网站(www.Hd.gov.cn)上查阅《公开指南》,也可以到《公开指南》发放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图书馆)领取。 一、邯郸市政府信息分类 邯郸市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二、邯郸市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一)邯郸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 邯郸市政府主动公开以下信息:地区概况、机构设置、领导讲话及主要活动、计划总结、发展规划、地方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务动态、突发事件、财政预决算、政府投资项目、行政许可等内容。 2.公开形式 邯郸市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 邯郸市政府信息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的信息面向全社会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面向申请人公开。 5.公开程序 市政府信息经市政府办公厅内部审核后予以公开,可能涉密事项经办公厅保密机构审核后确定是否予以公开。 6.责任部门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依法行政办具体承担。 三、政府公开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范围 市政府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邯郸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政府网站(WWW.hd.gov.cn)上查阅《公开目录》也可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图书馆领取。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公开和在各公共查阅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为(www.hd.gov.cn)信息查阅场所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图书馆。(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3.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市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市政府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办公地址:中华北大街66号 邮政编码:05601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市政府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市政府网站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邯郸市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站发送即可。 ②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市政府不直接受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办理流程 ①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 身份证 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一是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是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是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四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收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哪些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在涉及其他行政 诉讼 时,当事人一般要求行政机关进行书面答复。 二、程序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 身份证 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据 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我国实行行政官员工作信息公开的政策,任何公民都能够知道政府一些相关的工作信息,政府应该依法进行信息公开程序,而且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申请信息公开,首先填写一份申请书,依法按照流程申请。云南省信息公开规定有哪些?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推进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监察厅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有关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省新闻办负责推进健全完善全省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省直各部门新闻发布会的审批手续。省国家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并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全面履行条例第四条各项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 法规 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并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具体确定。对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逐项研究,界定范围,明确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应当一并公开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的职能、职责和权限; (二)办理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 (三)办事纪律和监督制度; (四)办理结果和法律救济方式; (五)为便于公众了解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刊物; (三)新闻发布会; (四)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查阅点; (五)政务信息查询96128专线、信息公告栏、“政务信息岛”电子信息屏; (六)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公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提供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迅速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 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产、生活需要,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除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有关政府信息,但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及时、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对申请内容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更改或者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更改或者补充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下列情况,当场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投诉、 申诉 或者举报的,应当移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信访等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的,对能够确定公开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负责该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和联系方式;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请人选择以纸质、电子邮件、光盘或者磁盘等载体,并通过邮寄、递送、传真、网络传输、当面领取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提供的,可以采用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提供。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与自身权益有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 身份证 件或者证明文件,并提交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 代理 人申请。代理人应当出示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免除有关费用: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农村 五保户 ;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具体审查办法由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确定考核标准和责任主体,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有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行风评议范围,并采取设置群众批评建议、投诉举报信箱和电话,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等方式,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主动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同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举报者。重大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的有关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认真办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造成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不及时予以澄清的; (三)因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公开错误政府信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规定,违法收取费用或者有偿提供政府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将 违法所得 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依法没收,上缴本级国库。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未征求权利人或者第三方意见,擅自提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给权利人或者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行政机关应当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设施、人员等方面的保障。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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